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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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特別轉讓處理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公司字(2001)43號文批準,自2001年4月20日開始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2000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處理規則(修訂稿)》同時廢止。
  本所提供的特別轉讓服務時間定于每周星期五的開市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特此通知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特別轉讓服務”內容包括:
  (一)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PT”字樣(PT為Particular Transfer的縮寫,即“特別轉讓”);
  (二)投資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本所另行規定的時間內申報轉讓委托;
  (三)申報價格的漲幅不得超過上一次轉讓價格的5%(含5%)(上一次轉讓價格顯示在行情系統中的昨日收盤價欄目中),不設跌幅限制;
  (四)在(二)款規定時間收市后對當日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會員發出成交回報;
  (五)轉讓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顯示,由指定報刊在次日公告;
  (六)股票不計入指數計算,成交數據不計入市場統計。

第四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作出暫停上市的決定后,將通知該公司并公告,自公告當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
  上市公司在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公司股票開始進行特別轉讓。

第五條 因連續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向本所申請寬限期的,自公司寬限期申請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本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本所批準該公司寬限期申請的,自批準之日后第一個特別轉讓日起,公司股票開始進行特別轉讓。

第六條 公司暫停上市后決定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本所自公司公布該決定之日起,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七條 公司自暫停上市日起45日內不提出寬限期申請的,本所自第46之日起,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八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的,應當將恢復上市的申請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本所暫停公司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九條 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虧損的,或其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本所暫停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條 本所自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公司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一條 本所自公司寬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別轉讓服務。

第十二條 暫停上市期間,該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價收購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股票特別轉讓的有關清算交收及相關稅費的處理參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0年6月發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處理規則(修訂稿)》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