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0)粵0307民初40061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
委托代理人陳彪,北京潤朗(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委托代理人方楊拓,廣東君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紅華,廣東君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初,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溝通,由原告為被告聯系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原告于2020年6月8日通知被告,“贖樓費及評估費用由你自行支付。貸款費用按貸款金額1.5%收取”,被告回復,“收到”。原告接著發送信息,“貸款周期從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到批復完成兩周內搞定,中介費按貸款金額的1.5%收取,在貸款放款時支付,先預交訂金五千元在支付費用時扣除!貸款不成功,退回訂金5000!”次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轉賬5000元,并向原告稱,“等你好消息”。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因征信系統更新不及時的原因,給被告的貸款審批造成影響,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要求加收1%的中介費,并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回復“坐地起價嗎”,被告在隨后多次對提高中介費進行解釋,但原告一直未作出承諾。此后,雙方多次就辦理貸款過程中協作事宜進行溝通,2020年8月5日,原告發送一份貸款已審批通過的電腦截屏圖給被告,告知被告“尹總,已經批完了”,被告回復,“估計是內部的,不是針對客戶的”。8月6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信息“尹總,兄弟們已經把事情辦完了,請今天先付十萬給我,我也要給別人,還有五萬咱們后面再說。多多支持一下兄弟,你做工程和房地產開發商業務需要資金也多?!北桓嫖椿貜?,原告兩次請求語音通話被拒絕,并發信息“請回電話”,被告在下午17時34分回復“在忙”。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發送文字信息或要求進行語音通話,但被告均未理會。
原告向本院申請向建設銀行深圳分行調取案涉貸款的相關資料,建設銀行提供的相關資料顯示,被告的貸款申請于2020年8月5日通過銀行審批,貸款額度為6070000元,2020年8月6日,被告與銀行簽訂《云快貸借款合同》。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聯系銀行辦理貸款業務,并按實際審批通過的貸款額度支付報酬,相關約定符合自愿、合法原則,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的貸款申請已由銀行審批通過,被告亦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原告已完成了相關委托事項,被告應照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報酬,但原告在辦理過程中要求加付1%的費用,并未得到原告的明確承諾,因此相關報酬仍應按雙方原來約定的1.5%計算,為91050元,抵扣被告已支付的訂金5000元,被告還應支付86050元,對原告超出的請求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周某某8605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34元,財產保全費1253.73元,共計4507.73元,由原告負擔1864.95元,被告負擔2642.78元。原告已向本院繳納受理費及財保全費4507.73元,可向本院申請退費2642.78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訴訟費2642.78元,逾期繳納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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