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922民初1518號
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彰武縣。
被告:姜某1,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彰武縣。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于1992年12月10在彰武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長子姜某2,已成年。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關于財產問題,雙方已自行協商處理。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家庭的基礎。原告王某與被告姜某1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疏遠,經本院調解和好無效。王某堅持離婚,姜某1同意離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關于財產問題雙方已自行協商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姜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偉
書記員馬俊楠
2021-06-3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