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糾紛(2021)寧0402民初4078號
原告:熊某,寧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寧夏泰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郭某,寧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安某,寧夏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熊某與被告郭某協商于2018年4月24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第三條第(1)項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區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第四條“原州區泰和嘉園小區9號樓1單元501室所涉及的購房貸款由女方承擔”。協議簽訂后,原、被告繼續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歸還房屋貸款,剩余貸款仍由原告進行清償,截止本院開庭審理時,原告已償還剩余房屋貸款及利息19萬余元。2021年2月,雙方發生矛盾后被告郭某搬出原州區泰和嘉園小區9號樓1單元501室另行居住。并另案起訴要求熊某騰出房屋。熊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郭某對房屋重新進行分割。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是指一方隱瞞、轉移、毀損、……,在離婚時未經發現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或債務。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提出?!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的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谒氖粭l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原告熊某與被告郭某經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依法自愿登記離婚,在離婚時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固原市××區進行了充分協商并經一致認可進行了處分,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且已發生法律效力?,F原告以其受到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書》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第三條(1)項、第四條無效,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分割?!苯浲彶槊?,原、被告均認可對大眾牌小轎車一輛價值不到1萬元,由原告所有使用未進行分割外,未發現其他遺漏、隱瞞且未分割的財產。而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是對《離婚協議書》第三條(1)項、第四條請求確認無效,且原、被告自愿離婚簽訂協議已將近3年之久,原告均未提出主張行使權利。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0元,減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唐靈霞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董麗娜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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