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恩全與江蘇榮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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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

(2020)蘇1081執724號

申請人:趙恩全,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儀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志村,儀征市揚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執行人:江蘇榮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儀征市。
法定代表人:侯春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桃,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認為,本案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在本次執行程序中,本院依職權在證券、金融、工商、房地產、車輛等部門進行查詢,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故本次執行程序可予終結。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王元山
審判員張成河
審判員徐翠華
書記員談蓉蓉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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